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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於113年4月3日修正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」
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比率,為義務採購單位採購前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,由優採廠商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,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百分之十。
前項所定比率,應每二年檢討之。 第三項規定,自114年1月1日施行。